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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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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行为人过失引起的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过失放火罪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第二,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按照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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