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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的其中一种。以下是厦门经济适用房条件:一、购房资格条件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
答:我市将根据住房生产和消费的实际,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按一定的比例,逐步建立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种住房并存的供应体系。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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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为保证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政府推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但是,近几年许多城市热衷于以地生财,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思考甚少。许多城市房地产业一派兴旺、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繁荣景致掩盖了一部分居民住房困难的问题。相关规划被搁置了。据统计,2004年我国商品住宅的投资结构中,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从2003年的6.13%下降至4.61%,为1998以来最低。近5年间减少了6个百分点。
1、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可以上市交易,但是可以将房屋以不高于购入单价的价格出售给满足经济适用房使用条件的人。 2、经济适用房满5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是要缴纳一定的税款,将经济适用房转变为普通的商品房。需要的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3、国家还规定,未满5年就上市交易的,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益的,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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