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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而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认定盗窃未遂案件罪与...
行为人多次盗窃未遂,若仅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以治安违法行为定性;若构成盗窃罪的未遂犯的,以盗窃罪的未遂来定性。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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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多次盗窃不是以金额的多少来定罪的,而是以两年内是否盗窃三次以上,达到三次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只影响量刑。 所以,多次盗窃虽然数额很小依然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二)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二年以内盗窃三次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综上所述,即便4次盗窃都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是只要是两年以内盗窃三次,亦会被按照“多次盗窃”追究刑责如果这4次盗窃,有一次或几次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亦会对构成追究刑责的部分追究刑责对于其中不构成追究刑责的部分会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在追究行政责任之后如果还构成”多次盗窃“,承担完行政责任之后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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