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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民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变更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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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后还会逮捕。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且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会进行逮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实践中,某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后,在未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再次对其刑事拘留的行为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监视居住后,发现其涉嫌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对其再次刑事拘留的做法并不违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应依法逮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监视居住后,发现其又涉嫌其他犯罪,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刑事拘留并即将提请逮捕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在未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因不同的犯罪事实能否再次刑事拘留,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刑事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据此,关于刑事拘留的条件,可理解为有两点: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刑事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刑事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即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刑事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规定,对“先行拘留”应是指对于现行犯或有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才能适用。而前述犯罪嫌疑人在已被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尽管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但不符合先行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如果对其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直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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