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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
自2003年9月1日起,《法律援助条例》生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未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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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9.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五条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农村五保户;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第六条公民可以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规定,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载明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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