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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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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二)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第十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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