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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检察院又退回补充侦查,说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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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一般要经过两个程序,一个是走检察院起诉科,然后法院审判;另一个是起诉科退检,公安补充材料,起诉科再退检,公安出具取消取保状态决定书。 1、一个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为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完毕后移送法院审判。 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 2、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 按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卷宗材料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同时应当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3、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最终的刑罚。 取保候审其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必须随传随到,二次无故不到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审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审,那就是逮捕了。另外,取保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外出时,按规定必须事先报告,得到批准后才可以。有关规定最好能认真遵守,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案子立案后,正常情况下,最终都是要被起诉到法院审判的。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都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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