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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是不能单独迁移的,应该在当事人的配偶进行户口夫妻投靠时随迁): 1,基...
当事人夫妻之间的户口可以相互投靠,资料可以参照如下提供: 1,迁移户口的基础资料:投靠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需要的其他资料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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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投夫、投妻落户,不受双方年龄和双方的婚龄限制,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凭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市局审批。 夫妻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2、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3、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 (三)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四)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五)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夫妻投靠入户需要的材料有: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单位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夫妻投靠迁移户口需要出具男方的书面申请、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夫妻投靠入户须知夫妻双方不在一地,需要投靠入户的。城镇户口不能投靠到农村户口。所需材料:1、夫妻一方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2、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被投靠人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5、村(居)委会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申请人持以上材料经派出所分管领导签字后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盖章,跨南充地区的到各分、县(市)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再回原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凭准迁证、迁移证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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