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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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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签注条件: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八个月;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为八个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深户,即可有资格在深圳续签居住证 一、同时满足社保和居住登记的非深户居民 1、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2、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已办理了居住登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深户引进人才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 注: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请居住证签字,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继续合法稳定居住。持证人在申请签字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8个月的,视为继续合法稳定居住(2)继续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字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保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按照本条例办理居住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居住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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