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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适用于本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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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二)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提出建议;(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护和质证,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轻微违法事实或者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质疑相关证据,也可以询问在场的证人、鉴定人和检查人员;(五)当事人的最终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以下是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请你仔细查看: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本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适用于本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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