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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女年满45周岁,女年满45周岁、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男年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1、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 2、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3、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退休年龄:(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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