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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
违反云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5--10倍的社会抚养费。《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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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属于地方性规定,并非全国统一,当事人应具体咨询当地的计生办,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以下资料,供参考: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农村居民为3830元。二、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按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江西省上高县数据供悄参考,按上述标准的10%征收、间隔期不满1周年,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征收标准的40%征收;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征收标准的30%征收。9,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征收标准的20%征收。11、间隔期在3—4周年(不含4周年)的妇女年龄达到25-28周岁、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间隔期在2—3周年(不含3周年)的。4、安排再生一胎怀孕后,擅自引产、夫妻双方为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胎,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10,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征收标准的10%征收,计划外生育一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830×7=26810元。3,再怀孕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处理。5,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征收标准的10%征收、间隔期在1—2周年(不含2周年)的,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一,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领取《结婚证》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征收标准的30%征收。7、我县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为7708元,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征收标准的50%征收。6、未达到间隔期及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怀孕生育第二胎的,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征收标准的50%征收。8,计划外生育一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7708×7=53956元。2,具体如下:1、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征收标准的30%征收;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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