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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填写时只需填写合法监护人就行。如果父母健在且有监护...
法律上对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填写时只需填写合法监护人就行。如果父母健在且有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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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监护人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他们都是监护人,没有第一和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仅限于学校和老师管护学生职责之内以及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情形之下,而对于学生脱离学校管护,如放学后离开学校就不是学校所能看管的范围。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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