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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公告送达期限

2021-12-11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有明确的审判期限。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被拘留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被拘留后一个月内判处,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未被拘留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判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判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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