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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能做其他公司的股东,只要单位的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在实际生活之中,职员是其他公司股东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为了避免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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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母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母公司三分之二通过。但是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末通知的股东,字股东会作出决定之日起60内没行使撤销权,该决议对次股东也生效。第三,子公司增股,需要子公司股东(母公司)自己开会,七十几就是形成一个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即可。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仅需要母公司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既可以。表明子公司增资扩股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第四,子公司增股扩股,母公司股东无权参与表决与撤销子公司新增的股东。第五,小股东也不能起诉母公司侵犯小股东利益。因为他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第六,以上行为不涉及刑事责任。
1、没有看明白你所说的是D和F各50%是怎么回事?如果注册时,股东只有这两个人,且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如此,那么公司现在的股东仍是D和F; 2、如果说ABC三人最后入股了,并签订有入股协议且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股东为5人,否则股东仍是原登记股东; 3、如果D有损害公司利益之嫌,你可以委托律师告知其行为以涉嫌侵害了公司利益,让其停止并要求赔偿,否则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4、至于新项目可以另行运作,没必要非要在原来公司下操作; 5、你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逼他们退出或低价收购他们的股份。
51%为绝对控股,拥有一票否决权,对公司决策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谓“绝对控股”,就是企业股东中的某一方拥有51%以上的股权比例,能够对企业的战略决策、日常经营决策起到最终决定作用。“绝对控股”体现了一种企业主对企业产权及经营绝对操纵权力的意志和诉求。从狭隘的企业主个人权益来看,“绝对控股”能使企业主拥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能够保证企业的姓氏永远不变,能够保证企业永远按照企业主自己的意愿发展。正因为这样,“绝对控股”成了绝大部份中国企业主的深层次思想观念。但是,“绝对控股”也具有的极大的危害性:第一、限制企业规模:由于企业主绝对控股,使得想大举购买企业股权的外来投资者无法进入,从而限制了企业的规模,使得企业长期处于一种小规模缓慢发展的状态。第二、个人决策机制:企业主拥有绝对控股权,往往会产生一种企业主一权独大、一手遮天、独断专行的企业文化。在这种文化中,企业主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很难听得进他人的意见,企业缺乏民主监督机制,这样,企业在一系列重大决策过程往往会出现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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