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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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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这个可以找派出所或者消防大队。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消防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辖区内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并由其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九条规定,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但未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应急疏散计划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接受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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