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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
因第三人侵权而因工受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并不因为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享有对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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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即第三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关系;二是工伤补偿法律关系,即对于被纳入到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而发生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都会产生法律责任,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法律救济制度共同作用于一个民事主体的现象,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竞合。发生竞合时,从法理上来说,一般权利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寻求法律救济,甚至多种渠道并用。最典型的就是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即肇事者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而同时这种事故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也可以提起工伤待遇请求。原则上是可以要求双赔。一是向第三人提起的工伤赔偿请求权,再一个就是工伤保险请求权。即劳动者因为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还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两者有重复的地方,比如说医疗费、停薪留工工资、护理费、辅助器材费、住院伙食费等。对于重复的地方要采取最高补偿及差额补偿原则中的其中一项原则去获取赔偿。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可以选择赔偿原则高的方式去要求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关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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