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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1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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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之规定,依照规定,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死亡受害人的实际年龄有关。rr一、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r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经济指标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反映,每年各省区都会公布辖区内地方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而该项内容被用来作为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之一。r值得注意的是,往往各个省的各个地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不相同,但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依照具体的地方数据,而是依照所在省统一标准进行计算。例如广东省,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计算,属于一般地区的广州、中山、佛山等地实行广东省统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为33090元/年。而属于计划单列市的深圳市、属于经济特区的珠海市和汕头市实行的是地方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如深圳市为44653元/年)计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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