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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证申请许可范围如下: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获得烟草许可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1、提出延续许可证的时间要求,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2、延续许可证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个体经营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填写《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烟草专卖局提供);原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壹份;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壹份;.持证人一寸彩照贰张;持证人户籍卡原件、复印件壹份。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烟草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换发零售许可证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复印件一份;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负责人一寸照片一张; (4)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及其复印件,店面租赁的提供合同及其复印件)。 如申请人为外来居民的,需提供暂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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