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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驰名商标的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根据已有的经验和驰名商标的特点,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5)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6)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7)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8)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1、拥有该商标的企业必须是合法的企业,同时是国家认证过的企业,注册这商标也是需要有效的注册,并且需要被有效的管理机关认定为有知名度的商标。 2、有效的注册商标,并且需要满三年或者超过三年。 3、该商标需要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的信誉度,这些是需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认定形成的。 4、对这商标的使用,需要保证商标的销售量大,占有市场的比例也需庞大。 5、该商标也是需要质量高尚,投诉率不会超过一定的比例标准。 6、在三年期间的好评率高,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的。 7、这商标在我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8、持有商标的人三观需正,有着一定的营商技术经验,具有完整的机构,有着完善的制度。 9、持有商标的没有对其他人的权利进行一个侵犯的行为。 10、销售的区域比较广阔,有对外国或其他走外出交易路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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