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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不再享有对食品、药品保健品等食品安全法所列商品的监管权利,及不能做出处罚。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
消费者购买一般商品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过期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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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1.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没有食用的,可以立即向商家主张退换,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按照被伤害的严重程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省会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要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可以要求退一赔十,不满1000的可以按1000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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