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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和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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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垫付的情况有: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的实施无疑提高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其功能与效率值得称赞,当然交强险也不是一切损失都负责赔付,交强险也属于一种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必须对保险范围做出限制,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以在必要时垫付抢救费用: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下列情况下的损失和费用,交强险既不负责赔偿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有下列情况的,交强险垫付之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1、保险车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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