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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发纠纷的,由当...
商标侵权诉讼。分为两个维度: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目标较大或在该地区影响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可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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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五)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侵权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相关知识《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查明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以下方法: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使用的设备,没收直接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和模具;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声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发表道歉声明等。,从而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声誉;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者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4、除上述主要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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