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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化为显名股东。但是首先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向...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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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这样的问题其实就是有关现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问题,如果你们双方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你可以享有2000股原始股东的权益,只不过你的权益的实现须依赖对方来实现,因此,你们之间的协议就显得十分重要。从你叙述的内容来看,对方承认你有2000原始股,但要你给与1000股的好处,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属于被胁迫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根据有关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
1、隐名股东不是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无法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无法限制显名股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名股东的说法,那么如果我们想把隐名股东转化为显然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正确的思路应该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者必须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才能谈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只有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不能代替明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和行为。隐名股东不得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明名股东虽然叫明名,但明名的定语并不限制其股东权利本身。他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只作用于隐名股东和明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无权处分。如果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约定股权转让义务时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投资者只能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处分股权所支付的债务。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取代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的要求,促进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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