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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申请条件是: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
申请户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购买房改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申请户虽已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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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申请购买条件第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八条符合第七条(一)至(三)条件的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从经济适用住房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针对于您的“成都安置房有哪些申请条件”一问,给您的解答是: 安置房的申请条件根据《暂行规定》,安置房对象为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辖区户口,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二、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所有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三、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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