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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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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保释候审的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但在被保释候审期间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嫌疑,执行机关必须暂时扣除支付的保证金,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故意重新犯罪的,应保证金;过失重犯或不构成犯罪的,应退还保证金。对于取保期间重新故意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分别作出:1、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要求嫌疑人重新缴纳保证金;2、刑事拘留;3、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嫌疑犯被拘留或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从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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