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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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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基金,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者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者《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部门)批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工伤认定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以工伤认定结论、出院总结复印件(包括:出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治疗后回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实验室检查等各项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总价)、有效报销文件(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部门)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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