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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
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补充主要刑罚的刑罚方法。刑法的特点是既可以独立也可以附加。附加刑罚包括:(1)罚款;(2)剥夺政治权利。罚款是人民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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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刑罚的主刑,而非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拘留是主刑中相对较轻的一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款;(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毒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刑罚分主刑与附加刑,判决结果以案件性质为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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