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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一、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
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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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报案受理后立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实际上是“立案审查期限”。关于这一点,《刑诉法》还缺乏具体的规范,没有对立案审查期限进行具体规定。但是,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水平,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对立案审查期限作了具体明确。这些规定中,最有权威的是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将其中关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的规定汇总如下: 一、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二、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四、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五、公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六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上述期限的计算,是从公安机关接受线索或材料后,作出案件登记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机关,可能有更具体的立案审查期限,且因省(市)而异,但具体期限肯定等于或少于而绝不会多于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是多久,根据各省市实际情况会有不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因为这会让我们在实际的生活中受益颇多。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根据案件的不同、审理机关的不同,在实际生活中,根据省市的不同都有所区别。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立案,我们如何解决,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一)强制措施期限(拘留:10天,14天,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公安拘:一般14天(3日,延长1-4日,检审批7日) 特殊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延长至30日,检审批7日) 检察院拘:一般10天 特殊14天(延长1-4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2月,3月,5月,7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上级检批);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批/决);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批/决); 5、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6、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7、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检察院报请全国人代表大会常 (三)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1个半月)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上级检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1个月,1个半月,2个半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4、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6、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8、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审限。但是,最高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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