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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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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孩子最终归谁抚养,要看法官如何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依法判决!
在离婚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第一:依据协议来划分,双方进行协商第二:子女达到一定年龄的,应当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第三:无法征求意见也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会依据双方更适合子女成长的条件来判定实际上,婚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不一定是判定子女跟随谁生活的依据在实际案例里,月长石记忆特别深刻的一个案例:男性A和女性B结婚后,生有一子C,后来A出轨,并最终导致离婚--由于双方存在婚前财产协议,在离婚后,B并没有分得多少财产,而且B身体不太好,家庭也比较困难,而A家庭背景深厚,双方离婚时都主张了子女的抚养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因为A的出轨导致离婚,A本身存在严重过错,但由于A并没有对子女有过虐待,而且无论是A本人还是A的家庭,更适合C的成长,而B身患疾病且家庭困难,最终判决C随A生活这个案例里,月长石当年的判断出现了错误,认为是B获得抚养权--但实际上,最终A的胜出,很大程度上源于B和其家庭确实不适合C的成长(子女成长不利因素),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跟随的一方如果行为危害了子女的成长,另一方随时有权争取抚养权因此:婚姻过错不一定是判定子女抚养权的依据,但一般情况下,婚姻有过错一方一般很难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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