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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拆迁房屋补偿款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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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律师您好: 我与我母亲同住在母亲单位分的一处公房,2003年4月此处房屋拆迁得到9万元拆迁补偿款,2004年3月母亲病逝,我想问一下些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我在此房已居住10年,户口也与母亲在一起,母亲在世时我们兄弟几个已说好我用此拆迁补偿款新买一处房屋并与母亲同住,但没留下字据,母亲去世后,他们又否认了此前的说法,说要将此拆迁补偿款平分。他们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上法庭的话我有几成的胜算? 我认为,这笔款项是按户口分配的,实际收益人是你和你母亲,你有一半,现在你母亲过世,她的那部分应做为遗产处分,你的那部分是你私有财产,至于你们兄弟间的约定,我认为没有法律效应
公房拆迁款不在遗产范围内。由于房屋承租人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因此房屋只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死亡,由于原承租人身份得不到补偿,这种身份利益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本报讯众所周知,公产房屋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那么,公产房的拆迁安置款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呢?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鲁氏三姐妹起诉同胞兄弟鲁某继承案件的判决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答复。邢某生前与早年去世的老伴鲁老先生共有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多年来,邢某一直承租一间公产楼房。2004年9月底,楼房拆迁,邢某的儿子鲁某代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部门给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补偿费13.87万元。国庆节期间,鲁某用13.2万元置换了一套公产楼房,房屋承租人写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 由于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处理意见不一,邢某的三个女儿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邢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邢某的另一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原告在法庭上气愤地表示,鲁某私自处分母亲的拆迁款,用母亲的钱“购买”房屋,承租人还写在自己的名下,在母亲尚未过世的情况下就剥夺了母亲的住房权利,违背了母亲的意愿。她们认为,母亲既然已经去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作为母亲的遗产,她们当然有权依法继承。 邢某的儿子鲁某在法庭上解释说,他母亲生前多次向兄弟姐妹们表示,鲁家只有他这一个儿子,她再买房子就要买到儿子家的附近,买了房子也直接“落”在儿子名下,“省得百年之后再过户又花钱又麻烦”。所以,母亲才将住房手续全部交给他,让他全权处理拆迁及购房等事情。为了使母亲能够住上冬季供暖的房屋,他领到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就迅速置换了一套公产楼房,并按母亲的意愿由他来承租,目的就是让老人家生活得舒适、温暖。只可惜母亲病故,未能住上所买的房屋。鲁某据此辩称,母亲在生前就已经处置了房屋安置补偿款,所以自己的姐妹所主张的继承标的并不存在。况且母亲承租的是公产房,产权不属于个人,那么基于房屋租赁而产生的房屋使用权自然不能列入遗产,由公产房拆迁而产生的货币补偿金也不应列为遗产。为此,鲁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思,驳回三姐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产房经拆迁所得安置补偿费应属邢某生前的个人财产。由于邢某已经死亡,对于她所遗留的拆迁补偿费13.87万元,应作为遗产由其主张继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三原告与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扣除被告为邢某支付的医药费及丧葬费近万元后,余额由双方共同等额继承,被告鲁某给付三姐妹继承款各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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