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2012〕19日)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看具体情况。事故发生后,各方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财产损失。协商不成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评估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