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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单、关爱相随卡、保险费收据及其他保险凭证; 2、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被保险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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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单、关爱相随卡、保险费收据及其他保险凭证; 2、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 7、医疗费、医药费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及结帐单明细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写明诊断病症的中文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 8、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意外医疗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遭受到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治疗费用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设计此类产品时,均以此为标准将疾病、个人体质导致医疗费用做除外责任。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身故根据年龄的不同,赔付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对于未成年人,最高只能给付10万元。理赔时需要提供: 1、索赔申请书; 2、保单; 3、被保险人的出生证明复印件; 4、被保险人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父母的银行卡复印件; 5、亡三证:死亡证明、丧葬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6、医院就诊的所有医疗单证(病历本、发票、诊断中证明、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等)。 直接递交材料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收到材料会审核,审核完毕后会出具理赔通知书,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父母的银行账号上。 如果是成年人,意外身故的给付金额和其投保险种以及保额情况、投保的份数息息相关,意外身故的赔付是可以累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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