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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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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你的案子能否申请成功需要看你的案件的具体情况,首先要具有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 1、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 2、因申请回避而无法审判的; 三、需通知新证人到庭,取得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日期后,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因特定事由无法在原定审理日期进行审理,而推迟至第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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