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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致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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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有些情况是可以变更的,那么,可变更合同有哪些呢?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情形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误解。⑤显失公平。这类合同应予撤销。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机构不得撤销。
变更的法定情形有: 1、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和照顾,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是必须必要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2、与子女生活一方不能尽到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或者其他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后,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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