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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提起的下列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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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明确,只有支付的金额、时间、方式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只有支付的金额、时间、方式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水、电、煤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明确,只有劳动报酬、劳动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金额、时间、方式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动关系报酬方式只有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支付金额、劳动合同金额等劳动合同纠纷)
1、刑事案件不能适用诉讼保全。 2、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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