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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意思就是夫妻结束二人法定关系的同时对二人已有的财产分配出现歧义而引发了矛盾。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男女双方签订了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的财产都是属于个人财产,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签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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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在我国相关的离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时,相关的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按照公平分割和协议分割两种。相关的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办理。我国受理的相关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的婚姻法律进行办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何x全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原是夫妻,于2003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时确认了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使用权分割,该房屋一厅三房结构,其中大房(带卫生间)、小房由被告及小女儿使用(判决小女儿由被告抚养),中房、厨房及卫生间由原告使用,厅共用。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甚至将大门锁上,不准原告进入,有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城区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4年3月11日出具的证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城区办事处于2003年4月7日、2003年7月23日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讼争房屋已经申领了房地产权证。原告申请原审法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讼争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南价估字(2004)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讼争房屋以2004年6月18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90250元。诉讼中,被告表示没有地方居住不肯转让房屋,也不肯承接原告的份额。原告表示愿意以40000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被告。 原审判决认为:讼争房屋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已经离婚,已不适宜共同居住使用,虽然离婚后,法院已经为双方划分了使用范围,但双方在居住使用期间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甚至锁死大门不让原告进入,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份额,故原告请求分割讼争房屋,合法合理,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的意见、使用的便利以及安全因素,讼争房屋不宜间开使用。但被告需要抚养女儿,故房屋应当判归被告所有,被告折价补偿原告。经评估,房屋价值90250元,原告只要求被告补偿40000元,合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罗湖北区杨梅村水运楼A座701号的房屋归被告何x全所有。二、被告何x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张桂莲财产折价款40000元。本案受理费3510元,评估费451元,合共3961元,由双方各负一半。 上诉人何x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确认房屋的归属,也没有要求上诉人补偿,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作出补偿,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严重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只要求分割房屋,依法拍卖,即使房屋的评估为9万元,但拍卖可能没有4万元,原审判决上诉人补偿4万元给对方,对上诉人显然不公平,又超过当事人的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严重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二、一审第二次开庭并没有依法送达传票给上诉人,就缺席审理违反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三、一审第二次开庭被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属于逾期举证,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采纳,原审法院以此认定事实,程序错误。四、房屋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依法给当事人质证,鉴定人又没有依法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程序违法,该证据依法不予采纳。五、当事人之间已经没有婚姻关系,一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六、房屋早已经分割好,被上诉人要求分割房屋没有意义。拍卖上诉人的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请求。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刚刚的咨询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对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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