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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
不能冻结的东西。社保基金是由社保机构代缴参保人员管理,最终由参保人员享受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保机构所有。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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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是有额度的。如果法院裁定冻结5万元。那么5万元以上部分存款人还是可以自由支配的。如果存款不足5万元,那么,这个帐户就只许进钱不许出钱。 5万元以下部分的钱冻结后,谁都取不了。即便是最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必须先解冻,再扣划。 这没有借款人什么事。 债权人也只有通过法院的有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才能由执行法官从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银行存款帐户上强制扣划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银行只能是依照法律文书,执行冻结、解冻、划款的具体操作。银行不能随便取钱。
法院冻结的钱不是自动解除的。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必经过公司的法人,直接他的银行账户里扣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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