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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比如说:临汾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2016年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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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1在住房保障方面。3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上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农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价格计算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征收土地的草案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草案规定自治区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省省。但是。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1倍的内容。二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草案规定自治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长远生计有保障由国务院制定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费用: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费的80%支付给承包户,20%补偿给村集体;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全部支付给所有权人。3、耕地开垦费;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
第二章征地补偿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采取区片综合价,即综合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市区土地划分五个等级,制定各等级区片综合价(见附件一)。 第八条根据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中确定的市区统一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定点调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市区一级、二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为1700元/亩(蔬菜基地22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三级、四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蔬菜基地16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五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 第九条考虑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际,除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外,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处的区位条件适当增加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收无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为:一、二级地段12000元,三、四级地段11000元,五级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状况,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产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产值的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增加的补偿费中解决; (四)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值的1倍计算;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三。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质勘察和输油、输气、通讯电缆等地下管线工程开挖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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