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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相当复杂,需要进一步确定相关证据材料以认定主张相关权益的基本事实,诉讼处理,或协调处理方能权利最大化。...
车主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借车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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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交警如何划分此次事故责任,责任在你朋友还是对方驾驶员。如果是对方责任则你和朋友都不用承担赔偿。 如果你的朋友有责任,看你将车借给朋友有没有过错,比如如果你的朋友没有驾驶证你将车借给他你有过错,你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费交强险先承担1万,剩余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如果你有购买三责险,则费用可以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倒车标准条例: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小蓉借朋友小虎的车出去应酬,凌晨醉酒驾车,撞死一行人,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小蓉、小虎和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三方均担责,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从法院了解到,2008年12月19日凌晨3点,小蓉离开饭局醉酒开车,行驶到大湾北路幸福花园小区路段不慎撞上中间护栏,由于车速快撞上正过马路的青青,青青在后期治疗中,抢救无效死亡,小蓉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了解,小蓉开的车是借朋友小虎的,而这辆车又是他人托小虎照看,小虎私自借出的。法院一审认为,小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小虎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肇事司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除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外,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与肇事车辆车主签订保险合同,其中约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一审法院判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因此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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