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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两种犯罪侵犯的类似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种犯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很难识别犯罪的性质。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
(1)主体不同。 强奸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后者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包括男人,又包括女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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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区别在于: (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流动是为了,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流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入行卖淫流动,主观念头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触感染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组织、企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参加集体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立案。本罪是指公然轻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诱惑未成年人参加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
如果多人一起在同一场所进行性行为,会涉嫌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恶性结果发生。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不要参加此类组织,极易产生各种麻烦和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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