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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也是编外人员,也实行合同制,这跟所谓的合同工一样,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二者的区别是招录对象有所区别。具体的待遇,无法一概而论,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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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也是编外人员,也实行合同制,这跟所谓的合同工一样,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二者的区别是招录对象有所区别。具体的待遇,无法一概而论,只能看实际情况了。 公益性岗位不在行政事业编内,属于编外工作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养老保险等待遇(不低于三种,但各地有差别),退休时,按一般企业职工退休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四)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薪资待遇执行,基本上是按照基本工资(2000左右)和四险(或五险)组成(不含住房公积金),有些地方和单位还会增加考核奖励部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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