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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关于管辖异议制度和处理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严...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关于管辖异议制度和处理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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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总的原则是及时审查、及时裁定、及时移送。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适用简易程序。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如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法院可按照有关职权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就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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