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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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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一、四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符合下列要求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和应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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