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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征收。 计征标准: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2.1%,其中20%留省使用,80%...
征地管理费征收标准为征地补偿费总额的1、4%至2、1%。在建设用地审批权上,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为省留成的20%,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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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征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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