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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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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此,针对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对应相应的审查主体。 其次,辩护律师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要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的证据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有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要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1)从事先授权到事后监督。在原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审查逮捕后的拘留状态。(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一次性批准决定逮捕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对逮捕措施进行动态审查。(3)从阶段控制到全过程控制。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的、被告人有无继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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