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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的权力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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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的权力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的权力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项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内涵: 1、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符合法定条件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授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赔偿,依法变更应补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 2、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在行政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在行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在法定限度内自由裁量,但应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具体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或溯及既往,其做出的承诺,应信守之;对相对人而言,也应言而有信,不得反复无常或任意翻悔,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应立足于增进共公共利益的立场,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乃至自然规律、公序良俗等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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