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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到当初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恢复户籍就可以,《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
当事人户籍被注销,可以到所在地区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依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申请办理恢复户籍手续。《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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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当事人注销户口原因而定: 1、在当事人是因”双重户口“而”注销“后办理的户口本的前提下,该户口是不能恢复的; 2、其他原因而”注销“户口的,应由监护人(父、母)双方,各自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三方的亲子鉴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等; 3、去对应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说明户口被”注销“的原因,并根据对方的提示,办理申报新的户口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介绍信(说明户籍被“注”销的时间、原因等),再去对应的辖区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即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可以,双重户口是不允许的: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当事人双重户口的,应带上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原件,去该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 书面说明该户口的形成原因,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将根据本条件第20条的规定处理,并且该户口本会被派出所“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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