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已经接受过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会再因为这次超生再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
违反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已经接受过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会再因为这次超生再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如果已经接受相关处罚缴纳了罚款,就不会因为这件事情再次被处罚。如当事人接受完毕超生的行政处罚之后,再次被处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如果已经接受相关处罚缴纳了罚款,就不会因为这件事情再次被处罚。如当事人接受完毕超生的行政处罚之后,再次被处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如果已经接受相关处罚缴纳了罚款,就不会因为这件事情再次被处罚。如当事人接受完毕超生的行政处罚之后,再次被处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76人已浏览
828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