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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1、工伤认定时效中断,是指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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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申报工伤有效期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所以工伤申报有效期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1、申报工伤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及其近亲属先申请工伤认定; 2、然后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 3、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递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缴费单据等资料; 4、申报有效时间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是由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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